来源:和讯保险 时间: 2011-02-25 10:22:00 编辑:寒武纪
导读:编者注:近日,一篇《全险为何不能全赔聚焦车险“霸王条款”》的报道引起了各大媒体对车险“霸王条款”的关注。对此,中国保监会表示,要完善车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车险行业还存在哪些不合理或不合情的条款“禁”令?投保人应当如何规避保险公司的虚假宣传?车险投保有哪些注意事项和省钱诀窍?和讯保险整理了近期报道
拒赔事件
引擎盖砸死修车人 保险公司拒赔车险输官司
中新网徐州1月25日电(李东艳 李涛)投有交强险的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伤亡的,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规定进行赔付是众所周之的事情。但如果车辆不在运行过程中,而是在修车时的静止状态下意外致人伤亡的,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呢?1月24日,江苏丰县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涉案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规定赔付受害人近亲属11万元。
2010年9月16日20时40分,程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车辆发生故障,程某便将车停靠在紧急停靠带内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程某升起驾驶室,由于天色已晚,便让乘车人李某拿手机照一下。没想到,程某刚起身准备去驾驶室拿东西,引擎盖就突然掉下来,将李某压在下面。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原因的发生是因为驾驶室液压支撑杆上端与驾驶室接触部分的螺纹磨损,液压支撑杆与驾驶室完全脱离后忽然坠下,将李某夹压其间,致其当场死亡,程某与李某均无责任。事后,李某的近亲属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为意外事件,并非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只要具备车辆、道路、过错或意外、造成损害后果四个要素即构成交通事故,车辆在运行中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本案中程某驾驶的车辆因发生故障停靠在道路上,李某在下车检查时从物理位置上讲已经不是本车人员,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其被驾驶室夹压致死,根据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分析,本案应当属于交通事故,判决涉案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规定赔付受害人家属11万元。
定损额高于免赔额 人保财险为啥不能赔
当越来越多车主渐渐接受保险公司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免赔的额度)的“霸王条款”时,市民刘先生却又碰到了新的问题。昨日,市民刘先生来电反映,他出险后的定损额高于免赔额,最后保险公司却得出不予赔付的结论,还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解释。对此,保险公司回应称,可能是销售人员解释不到位。
市民:免赔额为何两种算法
刘先生在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为爱车投了保。前两天,刘先生的车被刮伤,他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定损,确定损失金额为400元,因找不到责任方,保险公司确定赔付比例为70%。
“保险条款中,不计免赔率下面有一附加条款免赔额300元。400元减去300元免赔额剩下100元,按比例应理赔70元。但理赔员却说是400元×70%=280元,低于300元,不能理赔。”
刘先生当即向保险公司咨询对“免赔额”条款的解释。对方告知先减去免赔额,再按比例赔付。当他把理赔员的说法告知对方时,对方立即改口称,是应该按照理赔员的说法。
探访:工作人员说法前后不一
昨日,记者致电该公司全国客服热线,工号为884号的工作人员说,“损失低于300元的不予赔付,超过的先减去免赔额,再按照比例赔付。”
“我的定损是400元,那是不是说超过的100元可以对我赔付呢。”“是的。”“那为什么理赔员表示不能赔?”“哦,理赔员说得对的,损失首先要按照责任比例分割,然后再减去免赔额。”
解释:销售人员未解释清楚
该工作人员称,理赔人员已解释得很清楚了,要是有不明白请打另一个咨询电话。但记者一直未打通该电话。
随后,记者致电该公司理赔中心客户投诉受理处。一位王姓工作人员表示,免赔额是保险公司为规范道德风险做出的规定,大多保险公司都有此规定。
“免赔额的具体内容是,定损额度首先乘以赔付比例,然后再减去免赔额。比如400元的损失,按70%的赔付比例,就是在免赔额以下的。如按照最高赔付比例80%计算,消费者也仅能拿到20元赔款。”王说。
面对为何有两种解释的质疑,该工作人员说,“非常抱歉,因为销售部和理赔部工作跨度较大,可能保险销售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观察 业内惯例何时打破?
虽然现在已经结案,但刘先生觉得自己被“忽悠”了,“钱是小事,但情感上过不去。”
刘先生表示,自己有两个疑问:首先是,购买保险时,销售人员为何不提醒有免赔额?
其次是,理赔时,为何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说法,并且自相矛盾?
对于刘先生的遭遇和疑问,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用定损额先乘以赔付比例,再减去免赔额是业内惯例。
据介绍,在保险条款中,赔付比例和免陪额都各自有规定,但并没有规定是先乘以赔付比例还是先减去免赔额。因此,“保险公司肯定会按照有利于自己经营的方式来赔。”
不知这种“霸王”式的业内惯例何时才能打破。(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李艳培)
车险理赔攻略:收费停车场丢车保险公司不理赔
今年7月中旬,家住华阳的辛先生将车停在某露天收费停车场后,和朋友进了附近的一家茶房喝茶,两个小时后,他和朋友来到停车场取车,却发现车丢了。后来,他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
就此记者咨询了相关专家,据其介绍,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除此之外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提醒:收费停车场中丢车不赔
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专家支招:收好停车费收据
车在收费停车场被丢,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索赔。因此,驾驶人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车时收好停车费收据,虽然很多收费停车场的相关规定中写着“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如无法协商解决,只好诉诸于法律,目前已经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
未年检的车出险不赔
在保险合同中有规定,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专家支招:按时年检
车主千万要切记按时年检,切不可后延,免得索赔时“屋漏更遭连夜雨”,罚款事小,被拒赔事大。
驾驶人未年审不赔
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专家支招:准时年审
认真一点,别怕麻烦,该年审的时候就去年审。
报案不及时不赔
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同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专家支招:48小时内“报案”
车主出险后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义务,切记“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撞车了一定要先向第三方索赔
在不幸出险后,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
险公司将拒绝赔偿。因为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专家支招:先找对方索赔(责任在对方)
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索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
撞人后精神损失费不赔
保险公司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专家支招:先私下和解(责任在自己)
一旦出险而且责任在己,最好能和对方商讨一个比较能令大家满意的处理方法,宁可多给对方一点钱,达成私下和解。
未上牌照的车不赔
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专家支招:加倍小心
新车上牌之前,切记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车不要被盗和被撞。
自车撞了自家人不赔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就是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还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专家支招:安全第一
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山东车险纠纷同比上升三成 理赔难成老大难
理赔记录被“偷梁换柱”,车险价格到底有多少猫腻?今天,山东省消协表示,汽车保险纠纷同比去年上升三成,尤其是在卖车环节中搭售汽车保险,“理赔难”更是成为行业老大难。
二级店买车遭遇“保险门”
省城消费者王先生看中一辆越野车,他家附近有家二级经销商且价格也比4S店便宜,他便委托这家店向4S店订了新车,并当场缴纳了2000元订金。
今天,王先生与二级经销商销售人员来到4S店提车,4S店却要求他必须在该店购买保险才能提车,王先生当场表示不能接受。于是,王先生向二级经销商要求解除订车合同,退还2000元的订金,并赔偿来回交通损失费。王先生说,等候提车用了三个多月,也违背了合同约定。
消协人员认为,如果有了规范、详细的合同,消费者与经销商就能规避这些不必要的风险。最终,双方协商退还了订金。
低价车险多是“陷阱”
市民刘先生等4人买车时,某保险代理公司兜售优惠低价车险。3个月后,刘先生的车出事故理赔,他发现保单与行驶证车辆资料不相符。随后,他发现一起保险的三位朋友的保单都有错误,保单上的厂牌车型都完全对不上,也就是说保单根本就是无效的。
一周前,刘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更改保单,该保险公司只对车主姓名和其他错误出了更改批单,对厂牌型号拒不更改,因为原车型与保单车型差价很大,更改后保费要增加2000多元。原来,保险代理员当初吸引刘先生故意报低保价,随后在保单上更改厂牌型号导致保单失效。今天,刘先生等人在消保人员的调解下,该保险公司免费重新更正保单。
消协人员建议,车主办理完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一定要及时核对保单上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如有错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非营运车遭遇“认定难”
据省城某贸易公司介绍,公司年前买车时,现场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车险合同,将公司所有的车辆进行投保,保单上按照行车证上的内容注明是非营运车辆。一月前,该公司一车辆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修车花去维修费6800元,却遭遇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认为,该车涉嫌非法从事营运不能获赔。
今天,省消协和仲裁部门认定,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未告知车主有关营运与非营运的概念和区别,也没有专门约定相关赔偿条款。另外,车主公司属于从事商品批零的商户,其自用车辆也仅仅为客户购买的商品提供辅助的运输服务,而未利用该车辆直接或间接收取运费或租金,按照一般理解,不应该属于营运车辆。因此,保险公司认定拒赔是不正确的。最终,双方达成了理赔协议。
专家提醒,保险理赔纠纷比较复杂,一般是保险公司单方“认定”造成的,消费者调解无效,可向消协求助或诉至法院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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