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和讯保险 时间: 2011-02-25 10:22:00 编辑:寒武纪
导读:编者注:近日,一篇《全险为何不能全赔聚焦车险“霸王条款”》的报道引起了各大媒体对车险“霸王条款”的关注。对此,中国保监会表示,要完善车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车险行业还存在哪些不合理或不合情的条款“禁”令?投保人应当如何规避保险公司的虚假宣传?车险投保有哪些注意事项和省钱诀窍?和讯保险整理了近期报道
近日,一篇《全险为何不能全赔 聚焦车险“霸王条款”》的报道引起了各大媒体对车险“霸王条款”的关注。对此,中国保监会表示,要完善车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车险行业还存在哪些不合理或不合情的条款“禁”令?投保人应当如何规避保险公司的虚假宣传?车险投保有哪些注意事项和省钱诀窍?和讯保险整理了近期报道,为投保人一一解答。
车险市场的霸王条款知多少
车险市场的投保理赔有“陷阱”
车险“霸王条款”四面楚歌
被媒体称为“霸王条款”的车险无责不赔付的规定近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2月22日,多位业内专家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却认为,条款本身并没有太大问题,有其一定合理性,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有配套服务及措施来解决客户的无助。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也于2月22日晚间紧急发出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批条款和费率。
无责不赔有前提
目前,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中,通常有一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导致在实际理赔中出现了无责方索赔无门或是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进而引发诸多不满。
“其实,这种规定属于国际通行的做法。”一位保险专家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关键不是要去改变条款,而是要在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起协商机制和互相结算机制,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
记者注意到,《保险法》中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这种索赔是双向的,只不过要考虑哪种方式更加便利。保险公司也可以借此进行一个深入的调整,以让客户能够得到索赔。”某保险公司理赔部相关人士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的协助客户向全责方及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不应让客户处于“无助”的状态。
据其介绍,目前在实际的理赔中,大多数全责方还是在交警调解或者双方友好调解的过程中妥善处理了,不会增加无责方的麻烦。有专家指出,单纯指责车损险中的“无责不赔”条款为“霸王条款”是片面的。
执行条款应严格
据记者了解,目前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者又分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专家指出,交强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车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提供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但据介绍,目前北京、重庆、江苏等地方法院都有“认定保险公司无责不赔,以及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类似判决。针对这一现状,昨日晚间,中国保监会已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批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而此通知正是针对当前车险市场的这一热点问题。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包括推动车险产品创新;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
全险为何不全
实际,对于车险的不满,并不仅限于“无责不赔”这一条款,很多消费者的怨气是来自“上了全险,却得不到"全面"的赔偿。”业内专家表示,造成这样的局面,可以说与销售环节的误导以及大众对车险的认知不够有很大关系。
昨日,一位业内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全险是一个非常容易让大家误解的概念,可能在消费者看来,就是"出了险,都能赔"。但实际的情况是,车险都是列明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会有除外责任,因此,并没有所谓的全险概念。”
据其介绍,现在各家公司包括主险、附加险等,大大小小有三四十种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只是基本选择了符合他现在风险需要的产品,或者说基本涵盖了可能遇到的风险。但如果将所有的风险都转嫁给保险公司,价格对于消费者就是一个新的问题,因为风险与价格是对等的。“大家对全险的概念一定要抛弃,在选择产品是,要先考虑自身的保险需求,其次看保险公司的品牌和服务,最后便是比较价格,这样才能获得理想的保障。”(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黄晶华)
车险“无责免赔” 不是不赔而是该谁赔
所谓“无责免赔”并不是不赔,而是该由谁来赔的问题。如果对方车主买了商业三责险,那么对方车主就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自己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车主就可以从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全额赔偿;如果对方车主没有购买保险,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则应当由对方车主来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
“车主上了全险,找保险公司理赔却得不到全额赔偿;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就不赔偿……”近日,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引起了热议,“无责免赔”这一说法被媒体广泛传播并指责为“霸王条款”。
何为“无责免赔”?
汽车保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车主们都非常熟悉。无论是车损险还是商业三责险条款中都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保险车辆方负全责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备受公众质疑的“无责免赔”条款,实际上指的就是上述条款中的最后一项。简单说来就是,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一方,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我买的是全险,现在我的车受了损,保险公司凭啥不赔我?”对于车主的质疑,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
李枫告诉记者,车主们的疑惑是可以理解的,但仔细分析车险条款,所谓“无责免赔”并不是不赔,而是该由谁来赔的问题。“无论是按照法律的"过错原则",还是保险中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都应当是对车主造成损失的对方车主。如果对方车主买了商业三责险,那么对方车主就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自己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车主就可以从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全额赔偿;如果对方车主没有购买保险,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则应当由对方车主来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
涉嫌“霸王条款”?
目前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亿辆左右,随着汽车产销量的大幅增长,汽车保险业也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有关车险的投诉和纠纷也显著增加。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司法实践当中,无论是法院还是律师,通常都认为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且该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有“霸王条款”嫌疑,因而在司法实践当中保险公司往往都以败诉告终。
有律师称,无责不赔从保险合同的形式来说是一个典型的免责条款,一定要清晰明示给消费者,但保险公司却没有把这条规定放在免责条款之下,而是放在赔偿处理下面。“也就是说,你既然是免责条款,为什么不把它直接写在合同的免责事项之下。我认为这是一个陷阱条款,刻意让消费者看不到这条免责条款。”
“为什么要用自己掏钱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的责任买单呢?”对于律师的指责,一位保险业内资深专家称,保险条款的设置既要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又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按照我国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而保险的基本原理也是如此,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责任,并不需要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过错导致的责任承当损失。受损车主获得赔偿的途径可以是对方的民事赔偿,也可以是对方掏钱投保的保险公司来赔偿。而且在费率的浮动上,由于对方承担全责,所以上浮的费率也是对方的费率。
“这样才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也符合保险的责任划分原则。值得强调的是,所谓的"无责免赔"并不是一个免责条款,恰恰相反,它是一个明确责任划分的条款。因为我国车险条款从设计之初就有车损险和三责险,车损险针对的是车主自身造成的损失,而三责险保的是车主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两者相互配合基本覆盖了一般双方事故中的损失补偿。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责任划分的条款,那么无责方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既可以通过自己购买的车损险获得赔偿,又可以从对方车主那里获得对方的三责险赔偿或者是民事赔偿。这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可能通过保险获得超出损失以外的额外利益。”上述专家如是说。(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张兰)
保监会:要完善车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
针对当前车险市场的一些热点问题,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监会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保险产品。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于不认真履行保险条款义务、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
据该负责人介绍,下一步保监会将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一是推动车险产品创新,支持和鼓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不断创新、丰富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种类、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二是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三是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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