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都网汽车频道 时间: 2015-10-15 10:48:36 编辑:木子李
导读:记者从高速交警等部门得知,日前,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九)》的贯彻实施。
记者从高速交警等部门得知,日前,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九)》的贯彻实施。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开始实施,对危险驾驶罪等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完善。其中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将和“醉驾入刑”一样,被纳入危险驾驶罪范围,而使用伪造变造驾照的处罚规定也有变化。
【重大变化】
这些驾驶行为被纳入危险驾驶罪
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等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完善。据我省交警部门透露,10月9日,公安部交管局已经就有关工作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法律修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了修改完善:
一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二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而且上述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这三种司机
面临的处罚将变为刑罚
严重超员、超速的校车司机和营运客车司机:
11月1日起,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而现行的处罚规定均是罚款、扣分、扣留机动车这样的行政处罚。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司机:
11月1日开始,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同罪。现行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当繁杂。
用假驾照或盗用驾照
可能面临拘役、管制
一直以来,使用假驾照或者盗用驾照的行为不少见,现有的规定规定,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对此行为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比如,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情节严重的,明确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也是明确告诉一些人,不要再以为使用假驾照、偷来的驾照只是罚款和顶多拘留几天的事,再这样做,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省高速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说。
【一个疑问】
这次毒驾为何没有入刑?
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时,针对一些人建议将“毒驾”也列入危险驾驶罪的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外表示,经研究认为,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还需要解决,有关方面对“毒驾”入刑的认识尚不一致,因此未将“毒驾”列入,将继续深入研究。
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曾介绍,如果司机吸的是警察用的试纸、试剂检测不了的,就会出现执法不公现象。他认为,等检测技术成熟以后,“毒驾入刑”只是时间问题。
【专家观点】
几个新的“入刑”
有利于减少严重交通违法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驾入刑”。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醉驾入刑”3年(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累计查处酒驾和醉驾数量同比分别下降了18.7%、42.7%。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杨海坤认为,“醉驾入刑”使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强化,是一个巨大的转变,更是一种法治的力量。
河南省警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教授孙振雷介绍说,作为公法典型代表的刑法,以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价值首选,当然也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给予关切和积极回应,这与刑法的谦抑精神并不矛盾,“几个新的‘入刑’,将有利于全面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尤其是广大驾驶人的规则、安全、文明意识,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不仅为乘客加了一把“安全锁”,同时给校车、营运客车驾驶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念了“紧箍咒”,实属必要。
群众对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员载客、违法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被现场查获的,高速交警予以奖励200~500元。
电话举报:0371-682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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