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时间: 2010-03-11 09:48:07 编辑:酷车中国
导读: 近来听说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三项”建设(“三基”工程的延续)中拟建一间服务功能完备的疲劳驾驶人休息室(简称罚“睡”室),使笔者感想多多。 据调查,疲劳驾驶是危害交通安全的五大杀手之一,解决好驾驶人的疲劳驾驶问题对促进整个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无疑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可是今年“春运&rd
近来听说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三项”建设(“三基”工程的延续)中拟建一间服务功能完备的疲劳驾驶人休息室(简称罚“睡”室),使笔者感想多多。

据调查,疲劳驾驶是危害交通安全的五大杀手之一,解决好驾驶人的疲劳驾驶问题对促进整个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无疑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可是今年“春运”期间,笔者下基层时了解到,某一省级交通安全工作服务站三年前为服务春运建了一个驾驶人休息室,可至今未接待过一位被罚“睡”的驾驶人,国家投资好几万元建了个摆设工程。初闻此言,颇觉诧异,可仔细琢磨,才茅塞顿开。
一、驾驶人不愿睡。对驾驶人来说,时间就是金钱,就是效益,疲劳驾驶的目的不就是为了抢时间吗?谁愿意青天白日地把车停到交警队睡觉,莫非是脑袋进水了不成。二、交警无法要求驾驶人“睡”。首先,交警对驾驶人连续驾车的时间无法掌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人连续驾车达到4个小时就要停车休息。驾驶人若不如实“招供”,交警根本无法知道驾驶人到底连续开了多长时间的车。退一步说,驾驶人一旦承认疲劳驾驶,就将面临着罚钱、扣分、罚“睡”的后果,这时要驾驶人承认疲劳驾驶,不啻与虎谋皮。三、缺乏权威的鉴定机构和有效的检测手段。对疑似疲劳驾驶的驾驶人应当交由哪一级机构来进行权威性认定,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人体疲劳具有易变性的特点,如
果交警不能在现场对驾驶人的疲劳状况进行检测的话,以后所有的检测结论都将令人置疑,而目前交警尚没有配备这样的设备。眼下,交警一般都是根据自己的观察进行主观认定,这样做将面临很大风险。因为即使是疲劳的驾驶人遇到交警时,精神都会为之一振,瞌睡虫眨眼间就不知飞到哪个爪哇国去了,看到如此良好的精神状态,你凭什么说他已疲劳呢?如果强行认定,对驾驶人予以罚“睡”处理的话,交警就有可能承担国家赔偿的法律风险。笔者曾和几位司机朋友聊过,他们说跑长途的驾驶人几乎个个有疲劳驾驶的经历,可从未有一人被交警罚“睡”过。这也许是交警队的罚“睡”室始终无客员的主要原因吧。
如此,建罚“睡”室的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其实际意义。笔者深刻理解该支队执法活动中,以人为本、人性执法的初衷。但做任何事情都要实事求是,“三项”工程建设更应如此,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三项”建设工程“工作往实里做,力往实处使”的初衷。依笔者愚见,要杜绝驾驶人疲劳驾驶现象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强对驾驶人的交通法制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驾驶人的自律意识,做到疲劳不开车。二要加强对驾驶人的监督,对跑长途的车辆,要求车上必须配有两名驾驶人。三要明确鉴定检测主体,配备检测设备。有关部门要迅速明确疲劳驾驶的检测认定机构。另外,把建罚“睡”室的钱省下来,给一线交警配备高性能的疲劳检测设备,以便交警在第一时间采集到驾驶人当时的心理和生理状态的数据。至于“睡”的问题实际上是很好解决的,把驾驶人的证一扣,要求驾驶人静下来听听音乐,坐在车上闭目小憩一会儿,或者到交警队的值班室看看电视,看看报纸,喝杯茶等,不都是很好的解决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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