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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醉驾入刑”判决标准尚未统一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时间: 2011-06-16 16:51:04  编辑:贝尔

导读:“醉驾入刑”显示出社会对于这一行为的“零容忍”,而作为一则法律条文,我们更需要理智的定性,因为,法律条文的本意是为了惩治陋习,而法条的执行则要彰显公平,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尽早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和执法指导。

  从以上的几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对于醉驾的量刑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别,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曾指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不应该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这句话被外界解读为: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对于这样的解释一时间也引发了讨论:

  张院长此话一出,立即引起社会上各界的热议。市民王先生说:

  王先生:如果说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认定它是犯罪的话,有些人它就可以开脱了,为有的人说情,走后门进行开脱了。没有起到震慑醉驾这种违法犯罪的这种行为。

  但在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奎看来,任何犯罪都要讲究它的犯罪情节,即便是醉驾,也要视他的犯罪情节来定罪量刑:

  陈奎:刑法分为分则和总则,刑法分则的罪名的规定,它要服从总则的意志,那么它这个刑法的总则里面有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他虽然有醉酒驾驶的行为,但是他并不一定构成犯罪,还要符合相应的犯罪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虽然争议还在持续,但从河南省目前对醉驾的实际处罚来看还是非常严厉,洛阳市交警支队法制警务科科长邢廷旭说:

  邢廷旭:醉驾10例,这10例现在已经起诉5例,批准逮捕2例,刑拘2例,取保候审1例,现在公安部有要求,醉驾一律入刑,我们按照公安部和国家法律来规定。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中队长郭志东说:

  郭志东:我们作为一个执法者,既然国家已经制定这个法律了,那我们执行者就严格执行法律,符合醉酒的我们就坚决立案侦查,然后移交起诉。至于判刑的问题、至于判多少的问题,那只能说检察院才有这个权利,公安机关没这个权利。公安机关的权利就是立案侦查。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曙光认为,目前刑法新修订的这个罪名是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并不是醉酒驾驶罪,这个危险驾驶包括酒后也包括以其它危险的方法驾驶机动车辆,如何界定危险的范围跟程度,还需司法部门做出详细的解释:

  邓曙光:人大对这个法律作出一个基本规定之后,具体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对这个罪名,达到什么样的程度算是情节严重,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你比如说达到损坏财产多少够罪,或者伤亡人员多少够罪,我估计后期这样的解释马上就会出台。这样的解释一旦出台,也有利于公安机关来按照这样的标准来立案,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起诉,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按照这样的标准来审判。这样在执法和司法的尺度上,就统一起来了。

  “醉驾入刑”显示出社会对于这一行为的“零容忍”,而作为一则法律条文,我们更需要理智的定性,因为,法律条文的本意是为了惩治陋习,而法条的执行则要彰显公平,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尽早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和执法指导。

关键字:醉驾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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