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时间: 2011-06-08 11:08:42 编辑:安宁
导读:“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停车场车辆损坏由车主承担”……市民经常见到此类“霸王条款”。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首批27种涉嫌违法的“霸王条款”,进入黑名单的“霸王条款”经营者如逾期不改正,将予以行政处罚,最高罚款3万。
2、“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或“管理层有权酌情决定,随时修正、改变、删除或增订此会所守则。”
3、“甲乙双方不得拒绝丙方服务或要求退费。”
九、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1、“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
十、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1、“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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