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日报 时间: 2011-02-25 10:29:50 编辑:寒武纪
导读:车主上了全险,因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被保险公司“拒赔”的现象时有发生。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不管责任方是否投保了车险,车主都可以先行从自己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即“代位求偿”。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代位求偿权”,给广大车主的理赔造成了
车主上了全险,因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被保险公司“拒赔”的现象时有发生。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不管责任方是否投保了车险,车主都可以先行从自己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即“代位求偿”。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代位求偿权”,给广大车主的理赔造成了困难。昨日,市保监局表示将完善“代位求偿”相关标准和流程,为车主理赔提供便利。
无辜被撞理赔时却四处碰壁
不久前,朱先生驾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被追尾,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但肇事方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肯赔偿。有朋友得知朱先生已购买全险,就建议他找自己的保险公司赔偿。
但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很明确:虽然朱先生买了全险,但要按责任比例赔偿,如果投保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不赔,“要赔偿就找肇事方或对方的保险公司”。
为修好自己的爱车,朱先生只好硬着头皮,直接联系对方的保险公司。但对方保险公司认为朱先生并非其客户,无法受理。
一时间,朱先生感觉自己成了“冤大头”:“是我白白地被人撞了,凭什么没人赔,难道还要我自己掏钱不成?”最终朱先生只能自己掏钱修了车,前后折腾了一周。“要是我投保的公司能帮我一把就好了,毕竟我这车一年交了好几千块钱的保费呢。”
“代位求偿”法律有明文规定
朱先生并不知道,像他这样的情况,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不但应“帮他一把”,而且还可以在肇事方未投保或者不愿赔偿的时候,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再向肇事方追偿,替他“跑腿”。
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投保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就是说,投保人可以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再向肇事方追偿。但实际上,多数保险公司会以“无责免赔”为由把投保人的理赔要求给挡回去,拒绝履行“代位求偿权”。
记者查阅多家保险公司车损险合同条款发现,除了部分公司对“代位求偿”只字不提外,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将此条款放进了投保人义务中,而非保险公司的义务。对此,某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的解释是:“代位求偿只是保监会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是鼓励,我们没有必做不可的义务。”
但更为直接的原因是,由于在先行赔付投保人后,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时还需付出人力、物力成本,“吃力不讨好不说,有时一分钱也追不回来”。
监管动态
“代位求偿”标准和流程将完善
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是缺乏合理的技术去配合它,在操作中就会大打折扣。针对上述现象,保监会日前专门发布通知称,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市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之间应该建立起相互协商的机制和互相结算机制,监管部门也会相应地加大监管力度,把“代位求偿”机制更好地推行下去。
专家观点
“代位求偿”是服务,更是义务!
“‘代位求偿’原则在所有的财产保险条款中都适用,是保险理赔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保险公司不应该拒绝履行。”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由于广大的市民对“代位求偿”知晓度不高,保险人员就有意识地去忽略它,因此很少会被列入具体的保险合同中。
针对保险公司抱怨“代位求偿”成本过高问题,郝演苏表示,这只是保险公司为规避“麻烦”给自己找的借口。他认为,投保人每年支付的大量保费内早就涵盖了这项成本,拿成本说事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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